日前,吴江嘉亿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因有推行本领而拒不推行见效法律文书确界说务,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备案列为失信被实行人。据悉,吴江嘉亿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重要策划汽车维修、机动车辆保险兼业署理、不测伤害保险兼业署理、广汽丰田、入口丰田品牌汽车贩卖、汽车及配件、百货贩卖、二手车置换和拖车服务。
黑名单
被实行人姓名/名称:
吴江嘉亿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构造机构代码:
66761819-1
法定代表人:
吴巧珍
实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实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11971号
备案时间:
2017-06-13
案号:
(2017)苏0591执2070号
做出实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实行人推行环境:
全部未推行
失信被实行人为具体情况:
有推行本领而拒不推行见效法律文书确界说务
见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任务:
一、被告苏州永达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乞贷本金8126120.80元,并偿付克制2017年3月23日的利钱(含利钱、罚息、复利)414678.01元,以及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25%盘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永达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状师费161244元;三、被告好运来团体有限公司、吴巧珍、吴建林、钱惠芬、吴江雅风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吴江运通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盈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永达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任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好运来团体有限公司、吴巧珍、吴建林、钱惠芬、吴江雅风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吴江运通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盈和实业有限公司在负担包管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永达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推行款子给付任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钱。案件受理费726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668元,由被告苏州永达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好运来团体有限公司、吴巧珍、吴建林、钱惠芬、吴江雅风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吴江运通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贩卖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盈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推行本讯断时一并付出原告)。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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