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集成电路财产优惠税收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
(一)《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物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1〕100号)
政策要点:
1.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贩卖其自行开辟生产的软件产物,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高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将入口软件产物举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贩卖,其贩卖的软件产物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入口软件产物举行重新计划、改进、转换等,单纯对入口软件产物举行汉字化处理惩罚不包罗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辟软件产物,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两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颠末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贩卖时一并转让著作权、全部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4.满意下列条件的软件产物,经主管税务构造考核答应,可以享受本关照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财产主管部分承认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质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纳税人办理软件产物、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不再提交省级软件财产主管部分承认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质料。主管税务构造应加强后续管理,须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物举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改正并依法处理惩罚。)
(2)取得软件财产主管部分颁发的《软件产物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分颁发的《盘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软件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盘算
睁开全文
(1)软件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盘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物贩卖额×3%
当期软件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物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物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物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物贩卖额×13%
(2)嵌入式软件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盘算:
①嵌入式软件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盘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贩卖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贩卖额×13%
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贩卖额的盘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贩卖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物与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贩卖额合计-当期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贩卖额
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贩卖额按照下列次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近来同期同类货品的均匀贩卖代价盘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近来同期同类货品的均匀贩卖代价盘算确定;
③按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构成计税代价盘算确定。
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构成计税代价=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本钱×(1+10%)。
5.按照上述办法盘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构造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6.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在贩卖软件产物的同时贩卖其他货品大概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分别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本钱或贩卖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物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物开辟生产装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举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构造存案,并自存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动。
专用于软件产物开辟生产的装备及工具,包罗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计划的盘算机装备、读写打印用具装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装备。
7.对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伴随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一并贩卖嵌入式软件产物,假如实用本关照规定按照构成计税代价盘算确定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贩卖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物与盘算机硬件、呆板装备部分的本钱。凡未分别核算大概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关照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税务构造可根据本关照规定,订定软件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构造可对享受本关照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举行定期或不定期查抄。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关照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构造除根据现行规定举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举动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关照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连续动漫财产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8〕38号),《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限期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贩卖其自主开辟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高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实行限期延伸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装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关照》(财税〔2011〕107号)
对国家答应的集成电路庞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装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装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高质量发展多少政策的关照》(国发〔2020〕8号),订定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高质量发展的多少政策。关照规定继承实行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肯定时期内,集成电蹊径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入口自用生产性原质料、斲丧品,净化室专用构筑质料、配套体系和集成电路生产装备零配件,免征入口关税;集成电蹊径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入口自用生产性原质料、斲丧品,免征入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分订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干部分订定;在肯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入口自用装备,及按照条约随装备入口的技能(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干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次所列商品外,免征入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分订定。在肯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庞大项目入口新装备,准予分期缴纳入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分订定。
(五)《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21〕4号),贯彻落实国发〔2020〕8号,对支持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发展的入口税收政策举行关照。
对下列情况,免征入口关税:
1.集成电蹊径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仿、数模肴杂、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体系、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入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意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质料、斲丧品,净化室专用构筑质料、配套体系和集成电路生产装备(包罗入口装备和国产装备)零配件。
2.集成电蹊径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入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意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质料、斲丧品。
3.集成电路财产的关键原质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入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意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质料、斲丧品。
4.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入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意需求的净化室专用构筑质料、配套体系和生产装备(包罗入口装备和国产装备)零配件。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入口自用装备,及按照条约随装备入口的技能(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次》、《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次》和《入口不予免税的庞大技能装备和产物目次》所列商品除外。上述入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干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六)《财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关照》(财关税〔2021〕5号),为贯彻落实财关税〔2021〕4号,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关照。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要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号),根据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订定工作,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举行关照。
本关照所称清单是指国发〔2020〕8号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蹊径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标清单;国发〔2020〕8号第(三)、(六)、(七)、(八)条和财关税〔2021〕4号、《财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关照》(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蹊径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蹊径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财产的关键原质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庞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八)《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行力度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巨细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能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能服务业”“生态掩护和环境管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辈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九)《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关照》(财税〔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答应集成电路计划、生产、封测、装备、质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要求的关照》(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明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要求。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分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要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号),根据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举行关照。
(十一)《五部分明白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要求》(发改高技〔2023〕287号),根据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订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订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就有关事项举行关照。
二、企业所得税
(一)《文化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关照》(文市发〔2008〕51号),规定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财产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题目的关照》(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辟、生产动漫产物,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财产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原有政策
01.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财产企业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1)集成电蹊径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赢利年度起盘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蹊径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高出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中策划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赢利年度起盘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本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克制实行。)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赢利年度起盘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本文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克制实行。)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物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物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举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举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举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得当收缩,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装备,其折旧年限可以得当收缩,最短可为3年(含)。
(9)本关照所称赢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10)本关照所称集成电路计划贩卖(业务)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计划并贩卖的收入。
(11)本关照所称软件产物开辟贩卖(业务)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盘算机软件、信息体系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物开辟并贩卖的收入,以及信息体系集成服务、信息技能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惩罚和存储服务等技能服务收入。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计划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关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雷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错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实行,不叠加享受。
02.财税〔2015〕6号(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财产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03.财税〔2016〕49号(软件和集成电路财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04.财税〔2018〕27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
05.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集成电路计划和软件财产企业所得税)
06.《关于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用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承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务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该公告规定享受相干优惠,此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务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盘算优惠期,并就剩余限期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实行原有政策。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构造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分举行核查。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高质量发展多少政策的关照》(国发〔2020〕8号)订定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高质量发展的多少政策。
(五)《关于促进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落实国发〔2020〕8号的有关要求,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举行公告。公告规定: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蹊径宽小于28纳米(含),且策划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蹊径宽小于65纳米(含),且策划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蹊径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策划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赢利年度起盘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策划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盘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举行管帐核算、盘算所得,并公道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务部、税务总局等相干部分订定。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补充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高出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计划、装备、质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赢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计划、装备、质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税务总局等相干部分订定。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赢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计划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务部、税务总局等相干部分订定。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此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干优惠。此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限期内选择此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干优惠。
7.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举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尾前按规定向财务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举行管理的,税务构造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分举行核查。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要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号),根据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订定工作,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举行关照。
本关照所称清单是指国发〔2020〕8号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蹊径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标清单;国发〔2020〕8号第(三)、(六)、(七)、(八)条和财关税〔2021〕4号、《财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关照》(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蹊径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蹊径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财产的关键原质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庞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根据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将国发〔2020〕8号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计划、装备、质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1.国发〔2020〕8号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必须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罗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计划、电子计划主动化(EDA)工具开辟或知识产权(IP)核计划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调派、聘任关系的月均匀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此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辟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辟费用总额占企业贩卖(业务)收入(主业务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计划(含EDA工具、IP和计划服务,下同)贩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此中自主计划贩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物计划相干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计划登记、盘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计划相顺应的软硬件办法等开辟环境和策划场合,且必须利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峻失信举动,庞大安全、庞大质量变乱或严峻环境违法举动。
2.国发〔2020〕8号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罗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调派、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代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辟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当年代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辟费用总额占企业贩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贩卖收入占企业贩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贩卖(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干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顺应的策划场合、软硬件办法等根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峻失信举动,庞大安全、庞大质量变乱或严峻环境违法举动。
3.国发〔2020〕8号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质料企业,必须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罗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质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调派、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代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辟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当年代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质料研究开辟费用总额占企业贩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质料贩卖收入占企业贩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贩卖(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质料研发、生产相干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质料生产相顺应的策划场合、软硬件办法等根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峻失信举动,庞大安全、庞大质量变乱或严峻环境违法举动。
4.国发〔2020〕8号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罗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调派、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代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辟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当年代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辟费用总额占企业贩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贩卖(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干的已授权发明专利、盘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顺应的策划场合、软硬件办法等根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峻失信举动,庞大安全、庞大质量变乱或严峻环境违法举动。
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计划、装备、质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鉴别、申报享受、相干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重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重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构造,由税务构造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举行核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贯彻落实国发〔2020〕8号精力,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订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罗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物开辟及相干信息技能服务为主业务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公道贸易目标,且不以镌汰、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重要目标;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调派、聘任关系,此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辟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并以此为底子开展策划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辟费用总额占企业贩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辟费用金额占研究开辟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物开辟贩卖及相干信息技能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物开辟贩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此中软件产物自主开辟贩卖及相干信息技能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物开辟贩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业务务或重要产物具有专利或盘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辟相顺应的生产策划场合、软硬件办法等开辟环境(如合法的开辟工具等),创建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连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庞大安全变乱、庞大质量变乱、知识产权侵权等举动,企业合法策划。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分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要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号),根据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举行关照。
(十)五部分明白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订定工作有关要求(发改高技〔2023〕287号),根据国发〔2020〕8号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订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订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1.本关照所称清单是指国发〔2020〕8号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蹊径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标清单;国发〔2020〕8号第(三)、(六)、(七)、(八)条和《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21〕4号)、《财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产和软件财产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关照》(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蹊径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蹊径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财产的关键原质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庞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2.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入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体系(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天生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须要证明质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筹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立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担当单位)。经审计的企业管帐陈诉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3.地方发改和工信部分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举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发〔2020〕8号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财产的关键原质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举行联审确认并连合印发。国发〔2020〕8号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庞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务部,财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终极确定。
4.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干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国发〔2020〕8号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竣事前,从信息填报体系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国发〔2020〕8号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地点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干企业。
5.已享受国发〔2020〕8号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归并、重组以及主业务务庞大变革等环境,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分陈诉,并于完成变动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庞大变革环境表和相干质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分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干部分确定发生变动情况后是否继承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6.地方发改和工信部分会同财务、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一样平常羁系。在羁系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得到减免税资格题目,应及时连合核查,并连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干部分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干规定处理惩罚。
7.企业对所提供质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订答应书,答应申报如出现失信举动,则担当有关部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惩罚,涉及违法举动的信息记入企业名誉记录,纳入天下名誉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名誉中国”网站公示。
8.本关照自印发之日(2023年3月17日)起实行,并实用于企业享受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入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干部分,根据财产发展、技能进步等环境,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解。
(十一)《关于进一步美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底子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200%在税前摊销。
(十二)财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底子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220%在税前摊销。
(十三)财税〔2018〕54号、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明白,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装备、用具,单位代价不高出500万元的,答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盘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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